本站4月2日訊 31日上午,龍崗區法院對“9·20”特大火災非職務犯罪案件17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靜、張偉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分別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50萬元和250萬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5年至1年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并作出判決,判令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6名被告人連帶賠償14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共計人民幣3410184.0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王靜對舞王俱樂部租用的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三和村綜合樓三樓進行裝飾裝修,聘請了無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公司進行消防工程施工。張偉、王靜擅自決定將三樓歌舞廳天花加裝易燃、有毒聚氨酯海綿泡沫材料,后亦未對該改動向消防機構申報驗收。同年9月8日,舞王俱樂部在未依法通過裝修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的情況下擅自開業,亦未依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10月,龍崗區消防大隊要求舞王俱樂部進行整改并申報消防復驗收。但到案發為止,舞王俱樂部并未切實整改和申報消防復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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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左一)、張偉(左二)等17名被告人接受宣判現場
被告人王靜
被告人張偉
前天的開庭宣判,吸引眾多媒體記者和相關人員到場旁聽,法官用近兩小時才將厚達91頁的判決書宣讀完畢。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王靜對舞王俱樂部租用的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三和村綜合樓三樓進行裝飾裝修,聘請了無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公司進行消防工程施工。張偉、王靜擅自決定將三樓歌舞廳天花加裝易燃、有毒聚氨酯海綿泡沫材料,后亦未對該改動向消防機構申報驗收。同年9月8日,舞王俱樂部在未依法通過裝修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的情況下擅自開業,亦未依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10月,龍崗區消防大隊要求舞王俱樂部進行整改并申報消防復驗收。但到案發為止,舞王俱樂部并未切實整改和申報消防復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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